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4-00323 | ||
發(fā)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fā)文日期 | 2024-08-29 |
標 題 | 關于印發(fā)灌云縣招標采購項目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規(guī)發(fā)〔2024〕3號 | 主 題 詞 |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4-08-29 16:24[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鎮(zhèn)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各園區(qū)管委會,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灌云縣招標采購項目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十七屆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灌云縣招標采購項目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履約保證金統(tǒng)一管理,創(chuàng)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環(huán)境,維護交易主體合法權益,有效防止未按照招標(采購)文件要求收退履約保證金等問題發(fā)生,確保各項招標采購合同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履約保證金是指參與招投標(政府采購)活動的投標人(供應商)被確定為中標人(成交供應商)后,為保證其按招標(采購)文件要求和合同條款完成中標(采購)項目并提供售后服務,向招標人(采購人)提交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四條 設立履約保證金專用賬戶,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履約保證金進行專戶管理,并統(tǒng)一負責履約保證金的代收代退工作。
縣財政、縣審計、縣數據局等主管部門負責對履約保證金的收支情況進行核查監(jiān)督。
第五條 履約保證金的標準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工程采用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項目可以實行高額履約擔保,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外,可要求中標人(小微企業(yè)和新進入市場不足一年的企業(yè)除外)向招標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額履約擔保,擔保金額為最高投標限制價和中標價的差值。
第六條 招標(采購)文件要求中標人(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成交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中標人(成交供應商)應保證提交的支票、匯票、本票或保函在合同履約期內真實有效。
第七條 中標人(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采購)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采購)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采購)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招標(采購)文件可以約定或者經中標人(成交供應商)同意,投標保證金可以轉變?yōu)槁募s保證金,并按招標(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補足差額。
第九條 履約保證金退付條件:
項目合同履約完成,經驗收合格。具體細則可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延期完成合同的,履約保證金可予以退付。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十條 履約保證金退付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中標人(成交供應商)向招標(采購)人遞交履約保證金退還申請表(詳見附件);
(二)招標(采購)人負責審核相關材料,符合退還條件的,招標(采購)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收到履約保證金退還申請書(符合退還條件)后,在7個工作日內,原則上按原繳款人、原賬戶退付履約保證金。中標人(成交供應商)在合同履行期間發(fā)生單位名稱或者銀行帳戶變更的,由中標人(成交供應商)提供情況說明。
第十一條 中標人(成交供應商)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如為現金形式的,履約保證金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賬戶產生的利息,按銀行同期活期利息,在退履約保證金時一并返還。中標人(成交供應商)繳納的履約保證金為支票、匯票、本票時,招標人退回相應票據或等額現金。
因投標文件注明的信息有誤,致使退付保證金出現問題或產生糾紛的,由中標人(成交供應商)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中標人(成交供應商)不履行與招標(采購)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中標人(成交供應商)違反合同約定,給招標人(采購人)帶來不利后果或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招標人(采購人)按合同約定或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扣除相應比例的履約保證金。
第十三條 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或扣除的,招標人(采購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中標人(成交供應商),通知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不予退還或扣除的原因、救濟時間與途徑等。
招標人(采購人)確認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或扣除的,應書面通知并委托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招標人(采購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招標采購項目履約保證金的操作流程,加強統(tǒng)一管理,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將嚴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其他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和采購項目可參照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