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9-00344 | ||
發(fā)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fā)文日期 | 2019-08-29 |
標 題 | 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30 |
內容概述 | 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
時 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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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7718—20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 發(fā)布
2011-04-20發(fā)布 2012-04-20實施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7718—2011
I
前言
本標準代替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本標準與 GB7718-2004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適用范圍;
——修改了預包裝食品和生產日期的定義,增加了規(guī)格的定義,取消了保存期的定義;
——修改了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式;
——增加了規(guī)格的標示方式;
——修改了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的標示方式;
——修改了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小于 1.8mm 時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
面面積;
——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質時的推薦標示要求;
——修改了附錄 A 中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
——增加了附錄 B 和附錄 C。
GB7718—2011
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1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
本標準不適用于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散裝食品和現制現
售食品的標識。
2術語和定義
2.1預包裝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
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tǒng)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2.2食品標簽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2.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
加劑。
2.4生產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5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
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2.6規(guī)格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對凈含量和內含件數關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3.2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3.3 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yǎng)科學常識的內容。
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5 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
混淆。
3.6 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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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應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3.8.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3.8.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
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3.9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 35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 A),強
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3.10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
應當分別標注。
3.11 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
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
示內容。
4標示內容
4.1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
4.1.1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guī)格、生產者和
(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
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4.1.2食品名稱
4.1.2.1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1.1 當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guī)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
個,或等效的名稱。
4.1.2.1.2 無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規(guī)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
通俗名稱。
4.1.2.2 標示“新創(chuàng)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qū)俚語名稱”或“商標
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4.1.2.1 規(guī)定的名稱。
4.1.2.2.1 當“新創(chuàng)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qū)俚語名稱”或“商標
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
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3 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tài)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
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4.1.3配料表
4.1.3.1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 4.1.2 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
加劑按照 4.1.3.1.4 的要求標示名稱。
4.1.3.1.1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yōu)槠渌煞郑ㄈ?br> 酒、醬油、食醋等發(fā)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
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4.1.3.1.2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 2%的配料可以不
按遞減順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
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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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 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
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 GB2760 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
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并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
際編碼(INS 號)(標示形式見附錄 B)。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選擇附錄 B 中的一種形式標示
食品添加劑。當采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國際編碼的形式時,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
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
法。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 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 GB2760 規(guī)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
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fā)的水或其他揮發(fā)
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原始配料,國家另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選擇按表 1 的方式標示。
表1配料標示方式
配料類別 | 標示方式 |
各種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不包括橄欖油 | “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如經過氫化處理,應標示 為“氫化”或“部分氫化” |
各種淀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淀粉 | “淀粉” |
加入量不超過2%的各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 的或合計的) |
“香辛料”、 “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 |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制劑 | “膠姆糖基礎劑”、 “膠基” |
添加量不超過10%的各種果脯蜜餞水果 | “蜜餞”、 “果脯” |
食用香精、香料 | “食用香精”、 “食用香料”、 “食用香精香料” |
4.1.4配料的定量標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
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
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
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凈含量和規(guī)格
4.1.5.1 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4.1.5.2 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
a)液態(tài)食品,用體積升(L)(l )、毫升(mL)(ml ),或用質量克(g)、千克(kg);
b)固態(tài)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
c)半固態(tài)或黏性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 )、毫升(mL)(ml)。
4.1.5.3 凈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 2 標示。
表2凈含量計量單位的標示方式
計量方式 | 凈含量(Q)的范圍 | 計量單位 |
體積 | Q < 1000mL Q ≥ 1000mL |
毫升 (mL)(ml) 升 (L)(1) |
質量 | Q < 1000g Q ≥ 1000g |
克 (g) 千克 (kg) |
4.1.5.4 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 3 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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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凈含量(Q)的范圍 |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
Q ≤ 50mL; Q ≤ 50g | 2 |
50mL < Q ≤ 200mL; 50g <Q ≤ 200g | 3 |
200mL < Q ≤ 1L; 200g < Q ≤ lkg | 4 |
Q> lkg; Q>1L | 6 |
4.1.5.5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以質
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4.1.5.7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guī)格。
4.1.5.8 規(guī)格的標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guī)格”二字。單
件預包裝食品的規(guī)格即指凈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4.1.6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1.6.1 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
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要求予以標示。
4.1.6.1.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
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qū)劃標注
到地市級地域。
4.1.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
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qū)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4.1.6.2 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聯系方式應標示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網絡聯
系方式等,或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
4.1.6.3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qū)區(qū)名(如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
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1.7日期標示
4.1.7.1 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
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4.1.7.2 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
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
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4.1.7.3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標示形式參見附
錄 C)。
4.1.8貯存條件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貯存條件(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4.1.9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標示形式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1.10產品標準代號
在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zhí)行的標準代號和
順序號。
4.1.11其他標示內容
4.1.11.1輻照食品
4.1.11.1.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4.1.11.1.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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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2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4.1.11.3營養(yǎng)標簽
4.1.11.3.1 特殊膳食類食品和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類食品,應當標示主要營養(yǎng)成分及其含量,標示方式按
照 GB13432 執(zhí)行。
4.1.11.3.2 其他預包裝食品如需標示營養(yǎng)標簽,標示方式參照相關法規(guī)標準執(zhí)行。
4.1.11.4質量(品質)等級
食品所執(zhí)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guī)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4.2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按照 4.1 項下的相應要求標示食品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生
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4.3標示內容的豁免
4.3.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于等于 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tài)食糖
類;味精。
4.3.2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 10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
A),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4.4推薦標示內容
4.4.1批號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4.4.2食用方法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
的說明。
4.4.3致敏物質
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導致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
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制品;
d)蛋類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4.4.3.2 如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臨近位置加以提示。
5其他
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簽標識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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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
A.1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的最大一個側面的高度(cm)乘以寬度(cm)。
A.2圓柱形包裝物、圓柱形包裝容器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物、近似圓柱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圓周長(cm)的 40%。
A.3其他形狀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總表面積的 40%。
如果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有明顯的主要展示版面,應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
包裝袋等計算表面面積時應除去封邊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裝計算表面面積時不包括肩部、頸
部、頂部和底部的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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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形式
B.1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
用香料。
B.2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322,
476),食用香精,著色劑( 102)),葡萄糖漿,乳化劑( 477),增稠劑( 407, 412),著色劑
(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3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著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劑
(卡拉膠,瓜爾膠),著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建立食品添加劑項一并標示的形式
B.4.1一般原則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注。營養(yǎng)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
物質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項外標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注。食品添加
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注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B.4.2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
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322,
476),食用香精,著色劑( 102)),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 477),增稠劑( 407, 412),
著色劑(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4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著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
酯),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著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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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C
部分標簽項目的推薦標示形式
C.1概述
本附錄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預包裝食品部分標簽項目的推薦標示形式,標示相應項目時可選用但不限
于這些形式。如需要根據食品特性或包裝特點等對推薦形式調整使用的,應與推薦形式基本涵義保持一
致。
C.2凈含量和規(guī)格的標示
為方便表述,凈含量的示例統(tǒng)一使用質量為計量方式,使用冒號為分隔符。標簽上應使用實際產品
適用的計量單位,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空格或其他符號作為分隔符,便于識讀。
C.2.1 單件預包裝食品的凈含量(規(guī)格)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450g;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225 克(200 克+送 25 克);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200 克+贈 25 克;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200+25)克。
C.2.2 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以“糖水梨罐頭”為例):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425 克瀝干物(或固形物或梨塊):不低于 255 克(或不低于
60%)。
C.2.3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guī)格均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40 克× 5;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5× 40 克;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200 克(5× 40 克);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200 克(40 克× 5);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200 克(5 件);
凈含量: 200 克 凈含量: 200 克 凈含量: 200 克 |
規(guī)格: 5× 40 克; 規(guī)格: 40 克× 5; 規(guī)格: 5 件; |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200 克(100 克 +50 克× 2);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200 克(80 克× 2+40 克); |
|
凈含量: 200 克 凈含量: 200 克 |
規(guī)格: 100 克 +50 克× 2; 規(guī)格: 80 克× 2+40 克。 |
C.2.4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guī)格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200 克(A 產品 40 克× 3, B 產品 40 克× 2);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200 克(40 克× 3, 40 克× 2);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100 克 A 產品, 50 克× 2B 產品, 50 克 C 產品;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A 產品: 100 克, B 產品: 50 克× 2, C 產品: 50 克;
凈含量/規(guī)格: 100 克(A 產品), 50 克× 2(B 產品), 50 克(C 產品);
凈含量/規(guī)格: A 產品 100 克, B 產品 50 克× 2, C 產品 50 克。
C.3日期的標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號一般應標示 4
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標示 2 位數字。月、日應標示 2 位數字。
日期的標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 年 3 月 20 日;
GB7718—2011
9
20100320; 2010/03/20; 20100320;
20 日 3 月 2010 年; 3 月 20 日 2010 年;
(月/日/年): 03202010; 03/20/2010; 03202010。
C.4保質期的標示
保質期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飲)用; | ……之前食(飲)用最佳;……之前最佳; |
此日期前最佳……; | 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 |
保質期(至)……;保質期××個月(或 ××日,或 ××天,或 ××周,或 ×年)。
C.5貯存條件的標示
貯存條件可以標示“貯存條件”、“貯藏條件”、“貯藏方法”等標題,或不標示標題。
貯存條件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常溫(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陰涼干燥處)保存;
××-×× ℃保存;
請置于陰涼干燥處;
常溫保存,開封后需冷藏;
溫度:≤××℃,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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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02-26
一、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目的和依據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做好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保
障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食品安全科學管理的需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規(guī)定,原衛(wèi)生部組織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準。新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充分
考慮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實施情況,細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
食品標簽的具體要求,增強了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與相關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的關系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規(guī)定、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
的相應內容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標準執(zhí)行。
本標準規(guī)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特殊規(guī)定的,應同時
執(zhí)行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規(guī)定。
三、標準修訂的主要過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監(jiān)管工作需要,原衛(wèi)生部委托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
心、中國食品工業(yè)協(xié)會等單位成立標準起草組,承擔標準修訂任務。標準起草組多次組織專家研究,
召開研討會和專家咨詢會,充分聽取相關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和企業(yè)意見。本標準通過原衛(wèi)生部及機構改
革后的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700余條反饋意見和修改建議。
標準起草組逐一分析反饋意見,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處理,進一步完善標準文本。本標準經食
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第五次主任會議審查通過,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
施行。
四、標準修訂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標準的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兩類預包裝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
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不適用于散裝食品、現制現售食品和食品儲運包裝的標
識。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修改了“預包裝食品”和“生產日期”的定義,增加了“規(guī)
格”定義和“規(guī)格”標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增加了“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
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內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標準細化了食品添加劑標示要求,明確食品添加劑應標示其在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五)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標準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質推薦性標示要求,以便于消費者根據自
身情況科學選擇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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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預包裝食品的定義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參照以往食品標簽管理經驗,本標
準將“預包裝食品”定義為: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
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tǒng)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預包
裝食品首先應當預先包裝,此外包裝上要有統(tǒng)一的質量或體積的標示。
六、關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
的區(qū)別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所有事項均在標簽上標示。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
標簽上必須標示食品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
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七、關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產者直接或通過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既提供給
消費者,也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guī)
定執(zhí)行。
八、關于“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生產者提供給餐飲業(yè)作為原料、輔料使用
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九、關于不屬于本標準管理的標示標簽情形
一是散裝食品標簽;二是在儲藏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為目的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
三是現制現售食品標簽。以上情形也可以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十、本標準對生產日期的定義
本標準規(guī)定的“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原《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7718-2004)中“包裝日期”、 “灌裝日期”等術語在本標準中統(tǒng)一為“生產日期”。
十一、如果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許在標簽上標
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
標簽標示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解或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
品。當使用的圖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費者誤解時,應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說明。
十二、關于標簽中使用繁體字
本標準規(guī)定食品標簽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但不包括商標。 “規(guī)范的漢字”指《通用規(guī)范漢字表》中的
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簽可以在使用規(guī)范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
十三、關于標簽中使用“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
“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字等。
使用這些藝術字時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不易混淆。
十四、關于標簽的中文、外文對應關系
預包裝食品標簽可同時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號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字號。
對于本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標識內容,中文、外文應有對應的關
系。
十五、關于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時的標示要求
食品標簽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性內容。根據標簽面積具體情況,標簽內容中的文
字、符號、數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應當清晰,易于辨認。
十六、強制標示內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時,如何判斷字體高度是否滿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
要求?
中文字高應大于等于1.8mm, kg、 mL等單位或其他強制標示字符應按其中的大寫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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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k、 f、 l”等小寫字母判斷是否大于等于1.8mm。
十七、銷售單元包含若干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時,直接向消費者交付的外包裝(或大包裝)
標簽標示要求
該銷售單元內的獨立包裝食品應分別標示強制標示內容。外包裝(或大包裝)的標簽標示分為兩
種情況:
一是外包裝(或大包裝)上同時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
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tǒng)一標示。
二是若外包裝(或大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的
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
十八、銷售單元包含若干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獨立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
質期如何標示
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
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二是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
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三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十九、關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中規(guī)定的食品名稱或食品
分類名稱。若上述名稱有多個時,可選擇其中的任意一個,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的名稱;在沒有標準
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使用能夠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真實屬性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能夠反映食品本身
固有的性質、特性、特征,具有明晰產品本質、區(qū)分不同產品的作用。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稱產生的誤解
當使用的商品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
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果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而易使人誤解
時,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二十一、關于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是否標示配料表
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配料表。
二十二、關于配料名稱的分隔方式
配料表中配料的標示應清晰,易于辨認和識讀,配料間可以用逗號、分號、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
式分隔。
二十三、關于可食用包裝物的含義及標示要求
可食用包裝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擔一定包裝功能的物質。這些包裝物容易和被
包裝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應在食品配料表中標示其原料。對于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
可食用包裝物,當加入量小于預包裝食品總量25%時,可免于標示該可食用包裝物的原始配料。
二十四、關于膠原蛋白腸衣的標示
膠原蛋白腸衣屬于食品復合配料,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
則》(GB7718-2011) 4.1.3.1.3的規(guī)定,對膠原蛋白腸衣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肉制品,其標簽上
可不標示膠原蛋白腸衣的原始配料。
二十五、確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標示順序時,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種單位計算
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質量或重量計,按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質量百分數(m/m)不超
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十六、關于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并且其加入量小于
食品總量的25%,則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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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若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guī)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
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
為:在復合配料名稱后加括號,并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含焦糖色) ”。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該復合配料已
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大于食品總量的25%,則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
稱,并在其后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
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十七、復合配料需要標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標
示?
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參照問答二十六(二)標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標示復
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順序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的總量決定。
二十八、關于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的標示方式
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的通用名稱。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所
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形式之一標示:一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二是全部
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以及國際編碼(INS號),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
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三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
標示具體名稱。
舉例:食品添加劑“丙二醇”可以選擇標示為: 1.丙二醇; 2.增稠劑(1520); 3.增稠劑(丙二
醇)。
二十九、關于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標示注意事項
(一)食品添加劑可能具有一種或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列出了食品添
加劑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參考。生產經營企業(yè)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產品中的實際功能在標簽上標示
功能類別名稱。
(二)如果《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guī)定了兩個及以上的名稱,
每個名稱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稱。以“環(huán)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 ”為例, “環(huán)己基氨基磺酸
鈉”和“甜蜜素”均為通用名稱。
(三) “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亞油酸、亞麻酸、棕櫚酸、山崳酸、硬脂酸、月桂酸) ”可
以根據使用情況標示為“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或“單雙硬脂酸甘油酯”或“單硬脂酸甘油酯”等。
(四)根據食物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guī)定的通用名稱
前增加來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標示為“大豆磷脂”。
(五)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guī)定,阿斯巴甜應標示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
酸) ”。
三十、關于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配料表應當如實標示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食品生產經
營企業(yè)應選擇附錄B中的任意一種形式標示。
三十一、添加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劑,可否一并標示?
食品中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
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后加括號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舉例:可以標
示為“卡拉膠,瓜爾膠”、 “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 ”或“增稠劑(407, 412) ”。如果某一種食品添
加劑沒有INS號,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舉例: “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 ”或“增稠劑
(407,聚丙烯酸鈉) ”。
三十二、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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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關于食品添加劑中輔料的標示
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fā)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三十四、關于加工助劑的標示
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三十五、關于酶制劑的標示
酶制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
按照食品配料表標示的有關規(guī)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三十六、關于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的標示
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或原衛(wèi)生部公告中的名稱標
示。
三十七、關于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的標示
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fā)
揮的作用規(guī)范標示。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規(guī)
定的名稱;當作為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中規(guī)
定的名稱;當作為其他配料發(fā)揮作用,應標示其相應具體名稱。如味精(谷氨酸鈉)既可作為調味品
又可作為食品添加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谷氨酸鈉,當作為調味品使用時,應標示
為味精。如核黃素、維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為食品添加劑又可作為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當作為食
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規(guī)定的名稱;當作為食品營養(yǎng)
強化劑使用時,應標示其在《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中規(guī)定的名稱。
三十八、關于食品中菌種的標示
《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的通知》(衛(wèi)辦監(jiān)督發(fā)〔 2010〕 65號)和原
衛(wèi)生部2011年第25號公告分別規(guī)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預包裝食品中使用了上述
菌種的,應當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要求標注菌種名稱,企業(yè)可同時在預
包裝食品上標注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自2014年1月1日起食品生產企業(yè)應當按照以上規(guī)定在預包裝
食品標簽上標示相關菌種。 2014年1月1日前已生產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可繼續(xù)使用現有標簽,在食品
保質期內繼續(xù)銷售。
三十九、關于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一是如果在食品標簽或說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同時標示
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標簽上強調某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
同時標示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
四十、關于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只在食品名稱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不
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
四十一、關于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標示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和《發(fā)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其
實施時間的規(guī)定,允許使用了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標簽中標示為二氧化
硫或微量二氧化硫; 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標示為
二氧化硫,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四十二、關于植物油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植物油作為食品配料時,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形式之一標示:
(一)標示具體來源的植物油,如:棕櫚油、大豆油、精煉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標示相
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中規(guī)定的名稱。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來源
的植物油構成,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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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示為“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并按照加入總量確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
植物油經過氫化處理,且有相關的產品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應根據實際情況,標示
為“氫化植物油”或“部分氫化植物油”,并標示相應產品標準名稱。
四十三、關于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標示
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稱,也可標示為“食
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四十四、關于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作為食品配料的標示
(一)如果某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過2%,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二)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加入量不超過2%,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各自
的具體名稱,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統(tǒng)一標示為“香辛料”、 “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
(三)復合香辛料添加量超過2%時,按照復合配料標示方式進行標示。
四十五、關于果脯蜜餞類水果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一)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不超過10%,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
具體名稱,或者統(tǒng)一標示為“蜜餞”、 “果脯”。
(二)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超過10%,則應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
四十六、關于凈含量標示
凈含量標示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標示位置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
展示版面。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L、 k、 g等計)應符合本標準4.1.5.4的要求。 “凈含量”與其后的數
字之間可以用空格或冒號等形式區(qū)隔。 “法定計量單位”分為體積單位和質量單位。固態(tài)食品只能標示
質量單位,液態(tài)、半固態(tài)、粘性食品可以選擇標示體積單位或質量單位。
四十七、贈送裝或促銷裝預包裝食品凈含量的標示
贈送裝(或促銷裝)的預包裝食品的凈含量應按照本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標示,可以分別標示銷售部
分的凈含量和贈送部分的凈含量,也可以標示銷售部分和贈送部分的總凈含量并同時用適當的方式標
示贈送部分的凈含量。如“凈含量500克、贈送50克”, “凈含量500+50克”; “凈含量550克(含贈
送50克) ”等。
四十八、關于無法清晰區(qū)別固液相產品的固形物含量的標示
固、液兩相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在靠近“凈含量”的位置以質量或質量分
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半固態(tài)、粘性食品、固液相均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懸浮狀、固液混合狀等無法清晰區(qū)別固液相產
品的預包裝食品無需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預包裝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溫度
或其它條件下呈現固、液不同形態(tài)的,不屬于固、液兩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產品。
四十九、關于規(guī)格的標示
單件預包裝食品的規(guī)格等同于凈含量,可以不另外標示規(guī)格,具體標示方式參見附錄C的C.2.1;
預包裝內含有若干同種類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guī)格的具體標示方式參見附錄C的C.2.3;預包裝食
品內含有若干不同種類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guī)格的具體標示方式參見附錄C的C.2.4。
標示“規(guī)格”時,不強制要求標示“規(guī)格”兩字。
五十、關于標準中的產地
“產地”指食品的實際生產地址,是特定情況下對生產者地址的補充。如果生產者的地址就是產品
的實際產地,或者生產者與承擔法律責任者在同一地市級地域,則不強制要求標示“產地”項。以下情
況應同時標示“產地”項:一是由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生產的產品,僅標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
團公司的名稱、地址時,應同時用“產地”項標示實際生產該產品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所在地域;二是
委托其他企業(yè)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yè)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yè)所在地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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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五十一、集團公司與子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協(xié)議且子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對外銷售時,如何標示生產
者、經銷者名稱地址和產地?
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間的委托加工方式標示。
五十二、關于標準中的地級市
食品產地可以按照行政區(qū)劃標示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副省級城市或者地級城市。地級市的界
定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十三、關于聯系方式的標示
聯系方式應當標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有效聯系方式。聯系方式應至少標示以
下內容中的一項:電話(熱線電話、售后電話或銷售電話等)、傳真、電子郵件等網絡聯系方式、與
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郵政編碼或郵箱號等)。
五十四、關于質量(品質)等級的標示
如果食品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中已明確規(guī)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按標準要求標示質量(品質)等
級。產品分類、產品類別等不屬于質量等級。
五十五、關于豁免標示的情形
本標準豁免標示內容有兩種情形:一是規(guī)定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的食品種類;二是規(guī)定了當食
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免除的標示內容。兩種情形分別考慮了食品本
身的特性和在小標簽上標示大量內容存在困難?;砻庖馕吨粡娭埔髽耸?,企業(yè)可以選擇是否標
示。
本標準豁免條款中的“固體食糖”為白砂糖、綿白糖、紅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五十六、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如何標示食品標簽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標簽可以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時使用繁體字。《預包裝食品標
簽通則》(GB7718-2011)中強制要求標示的內容應全部標示,推薦標示的內容可以選擇標示。進口
預包裝食品同時使用中文與外文時,其外文應與中文強制標識內容和選擇標示的內容有對應關系,即
中文與外文含義應基本一致,外文字號不得大于相應中文漢字字號。對于特殊包裝形狀的進口食品,
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體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對應內容的字體高度。
對于采用在原進口預包裝食品包裝外加貼中文標簽方式進行標示的情況,加貼中文標簽應按照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方式標示;原外文標簽的圖形和符號不應有違反《預包
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內容。
進口預包裝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內容均須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對應內容,原產品外文配料表中沒有標
注,但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應當標注的內容,也應標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產加工
過程中加入的水和單一原料等)。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或原產地區(qū)的名稱,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
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原有外文的生產者的名
稱地址等不需要翻譯成中文。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原產國國名或地區(qū)區(qū)名,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qū)名稱,包括包裝
(或灌裝)國家或地區(qū)名稱。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應當如實準確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qū)區(qū)名。
進口預包裝食品可免于標示相關產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如果標示了產品標準代號和
質量(品質)等級,應確保真實、準確。
五十七、進口預包裝食品如僅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標示生產日期?
應根據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貼、補印等方式如實標示生產日期。
五十八、關于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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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4.1.7.1條“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標簽上通過加貼、補印等手
段單獨對日期進行篡改的行為。如果整個食品標簽以不干膠形式制作,包括“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等
日期內容,整個不干膠加貼在食品包裝上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
五十九、標示日期時使用“見包裝”字樣,是否需要指明包裝的具體位置?
應當區(qū)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包裝體積較大,應指明日期在包裝物上的具體部位;二是小包裝食
品,可采用“生產日期見包裝”、 “生產日期見噴碼”等形式。以上要求是為了方便消費者找到日期信
息。
六十、關于產品標準代號的標示
應當標示產品所執(zhí)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可以不標示年代號。產品標準可以是食品安全國家標
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yè)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yè)標準。
標題可以采用但不限于這些形式:產品標準號、產品標準代號、產品標準編號、產品執(zhí)行標準號
等。
六十一、關于綠色食品標簽的標識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 4.1.10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
品)應標示產品所執(zhí)行的標準代號。標準代號是指預包裝食品產品所執(zhí)行的涉及產品質量、規(guī)格等內
容的標準,可以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yè)標準,或其他相關國家標
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按照《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12年第6號)規(guī)定,企業(yè)在
產品包裝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即表明企業(yè)承諾該產品符合綠色食品標準。企業(yè)可以在包裝上標示產
品執(zhí)行的綠色食品標準,也可以標示其生產中執(zhí)行的其他標準。
六十二、關于致敏物質的標示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會誘發(fā)過敏反應,有效的預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
標簽中標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質,以便提示有過敏史的消費者選擇適合自己的食品。本
標準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列出了八類致敏物質,鼓勵企業(yè)自愿標示以提示消費者,有效履行社會責
任。八類致敏物質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產者也可自行選擇是否標示。具體標示形式由食品生產經
營企業(yè)參照以下自主選擇。
致敏物質可以選擇在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雞蛋粉、大豆磷脂等;
也可以選擇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 “含有……”等;對于配料中不含某種致敏物質,但同
一車間或同一生產線上還生產含有該致敏物質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質可能被帶入該食品的情況,
則可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微量……”、 “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
有……的食品”、 “此生產線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標示致敏物質信息。
六十三、關于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的計算
附錄A給出了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其中A.1和A.2分別規(guī)定了長方體形和圓
柱形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是規(guī)則形狀(體積)的計算方式。 A.3給出了不規(guī)則形狀(體積)的計
算方法。在計算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時應遵照執(zhí)行。
六十四、 關于預包裝食品包裝物不規(guī)則表面積的計算
不規(guī)則形狀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應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為主要展示版面,并以該版面
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如有多個平面或近似平面時,應以其中面積最大的一個為主要展示版面;如
這些平面或近似平面的面積也相近時,可自主選擇主要展示版面。包裝總表面積計算可在包裝未放置
產品時平鋪測定,但應除去封邊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
六十五、關于標準附錄B
食品生產者在配料表中標示食品添加劑時,必須從附錄B中選擇一種標示形式。附錄B用具體示例
詳細說明了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不同標示方式,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可以按食品的特性,選擇其中
的一種來標示配料表。但配料表中各配料之間的分隔方式和標點符號不做特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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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關于標準附錄C
附錄C集中了一些標簽項目推薦標示形式的示例。食品生產者在標示相應的標簽項目時,應與推
薦形式的基本涵義保持一致,但文字表達方式、標點符號的選用等不限于示例中的形式。
附錄C運用了大量的示例來說明凈含量和規(guī)格、日期、保質期及貯存條件的標示方式。食品生產
經營企業(yè)可以根據需要,選用其中的一種,但并非必須與之完全相同,也可以按照食品或包裝的特
性,在不改變基本涵義的前提下,對推薦的形式做適當的修改。
六十七、關于如何實施標準
在本標準實施日期之前,允許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執(zhí)行本標準。為節(jié)約資源、避免浪費,在實
施日期前可繼續(xù)使用符合原《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要求的食品標簽。在本標準實
施日期之后,食品生產企業(yè)必須執(zhí)行本標準,但在實施日期前使用舊版標簽的食品可在產品保質期內
繼續(xù)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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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 10:38 2013-01-18 07:55 2012-09-04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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