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連宿高速下車段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及征求公眾意見的公告

時間:2022-10-12 17:39  信息來源:灌云[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現(xiàn)將《連宿高速下車段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并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自本發(fā)布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在此期間,有關單位和個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發(fā)送電子郵件提出意見。登錄“灌云縣人民政府網站”(網址:http://www.88upup.com/),查看《連宿高速下車段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將意見發(fā)送至電子信箱:42898243@qq.com。

二、通過信函方式提出意見。來信請寄至:南京西路88號江蘇恒馳大廈10樓1002室灌云縣房屋征收服務中心(郵政編碼:222200),并在信封上注明“連宿高速下車段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面見或電話方式反映意見。接待地點:南京西路88號江蘇恒馳大廈10樓1002室征收科

聯(lián)系人:張寧   0518-88166530


附:連宿高速下車段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連宿高速下車段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了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連宿高速公路(灌云段)建設的精神,灌云縣人民政府對連宿高速下車段房屋征收項目紅線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及構筑物依法實施征收。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征收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結合該征收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征收安置補償的政策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

2.《關于印發(f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設部建房〔2011〕77號);

3.《省政府關于印發(fā)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蘇政發(fā)〔2011〕91號);

4.《市政府關于印發(fā)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guī)發(fā)〔2011〕4號);

5.《市政府關于印發(fā)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連政發(fā)〔2011〕128號);

6.《連云港市城鄉(xiāng)建設局關于調整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價格參考標準的通知》(連建征監(jiān)〔2019〕24號);

7.縣政府《關于印發(fā)<灌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灌政發(fā)〔2012〕57號);

8.其他相關文件。

二、征收范圍

連宿高速公路(下車段)征收紅線范圍內(詳見征收紅線圖)涉及部分國有土地上的建筑、構筑物;項目規(guī)劃紅線外、環(huán)評范圍內的征收從嚴,非住宅原則是不予征收。

三、征收期限

自本項目征收決定發(fā)布之日起至項目征收結束。

四、簽約期限

自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15日內。

五、征收人

灌云縣人民政府

六、征收部門

灌云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七、征收實施單位

下車鎮(zhèn)人民政府 灌云縣房屋征收服務中心

八、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一)估價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從市城鄉(xiāng)建設局每年公布的估價機構名錄中協(xié)商選定。

(二)若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則采取投票或抽簽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選定程序及結果由公證部門予以公證。

九、被征收房屋認定

由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含未經登記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及時公布調查認定結果。認定和處理方法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性質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的,以產權檔案記載的面積、性質為準。單位房改房權屬證書載明的房屋面積與實測面積(不含翻建、擴建增加的面積)不一致的,以實測面積為準。

(二)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件(含民房建筑執(zhí)照),并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件載明內容建設,但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建筑,視同為合法建筑。

(三)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內,沒有建房批準手續(xù),但在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提供的2014年衛(wèi)星圖片(以下簡稱2014年衛(wèi)片)上有記載的被征收房屋,可參照有證房屋予以補償。

(四)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內,2014年衛(wèi)片上無記載的,或者雖在2014年衛(wèi)片上有記載,但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外的被征收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土地符合登記條件因歷史原因未進行登記的,由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按程序確權。

(五)已經下達停工或限期拆除決定書的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

十、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與安置

本次房屋征收補償采用安置區(qū)安置、貨幣補償、進灌云縣城購房三種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1.安置區(qū)安置

1.1 被征收人選擇安置區(qū)安置的,實行“征一還一,互找差價”。對住宅房屋,安置房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等面積部分按安置價進行結算。

1.2 被征收人選擇進安置區(qū)安置方式的,應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時予以明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安排安置房源。

1.3 安置房源

1.3.1 安置地點:下車鎮(zhèn)安置點。

1.3.2 安置房戶型:公示為準。下車鎮(zhèn)在建設安置房時,應配備相應的老年房和特困房,對老年、特困、低收入戶等可通過政府“兜底”和租賃等方式進行安置,確保“戶有所居”。

1.3.3 安置房選房辦法

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后,根據騰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順序確定選房順序號,選擇安置房。

1.4 安置房結算辦法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中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房面積、套數,預扣購房款。具體安置房價款待安置房交付時,按測繪公司測繪的房屋建筑面積進行結算。

1.5 安置房交付時需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物業(yè)管理等費用由被征收人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

1.6 安置房產權登記必須是被征收人本人。

1.7 經認定的違法建筑,不予產權調換。

2.貨幣補償

2.1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2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騰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協(xié)議約定將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

3.進灌云縣城購房

3.1 被征收人自簽約之日起一年內在政府指定的“山前安置區(qū)”“伊云湖畔”購買房屋的,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的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金額(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金額=被征收房屋評估價+附屬物價值+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費)給予 10%購房獎勵;被征收人憑購房合同、交款憑證、契稅憑證、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書、身份證明到屬地鎮(zhèn)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辦理獎勵資金兌付手續(xù)。獎勵資金計入征收成本。

3.2 被征收人自簽約之日起一年內在灌云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直接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購買商品住房的,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的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金額(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金額=被征收房屋評估價+附屬物價值+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費)給予 6%購房獎勵;被征收人憑購房合同、交款憑證、契稅憑證、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書、身份證明到屬地鎮(zhèn)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辦理獎勵資金兌付手續(xù)。獎勵資金計入征收成本。

4.進灌云縣城購房的被征收人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征收補償金額的部分按相關政策享受稅收優(yōu)惠。

5.裝飾裝修、附屬設施的補償

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的補償價格,通過協(xié)商或者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時,對室內外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等價值一并評估,并單獨說明,對入戶調查后又進行裝飾裝修的部分,不予補償。

6.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規(guī)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由被征收人自行過渡。

7.被征收房屋用途以產權登記或合法手續(xù)載明的用途為準,無產權登記或合法手續(xù)的以有關部門公布的房屋調查、認定、處理的結果為準。對住宅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并在征收公告發(fā)布之日前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按合法房屋營業(yè)面積(實際營業(yè)面積和工商登記面積不一致的,按“就低原則”處理)增加100元/㎡營業(yè)補助。

8.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按縣具體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與安置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與安置,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

(一)各類企事業(yè)單位的土地面積以土地證載明的面積為準,土地面積有爭議的,由土地主管部門確權確認。房屋面積確權按國有土地上房屋確權原則執(zhí)行。

(二)房屋及土地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按省、市、縣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二、征收補助、獎勵及優(yōu)惠政策

(一)搬遷補助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元/㎡計算。搬遷費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搬遷費。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8元/平方米·月計算,月臨時安置費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算;商業(y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30元/平方米·月計算,月臨時安置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工礦企業(y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 10 元/平方米·月計算;其他經營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 15 元/平方米·月計算。被征收人選擇進安置區(qū)安置、進灌云縣城購房的按 12 個月支付臨時安置費(超過12 個月的按實際過渡期限給予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的,按 6 個月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費。

(三)政策性補助

(1)物業(yè)補助。對沒有實行統(tǒng)一物業(yè)管理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0.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為期三年的物業(yè)補助。

(2)特殊困難對象補助。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員,如有傷殘,并經傷殘鑒定或持有殘疾證、殘疾軍人證的,按每名傷殘人員3000元的標準,發(fā)放傷殘補助。對殘疾證等級達到1級、2級的,補助標準每證增加6000元、3000元計算。

被征收人家庭經濟困難,并持有低保證的,按每證4000元的標準,發(fā)放貧困補助。

(3)其他補助。電話、有線電視、有線寬帶、自來水、電力、太陽能熱水器等設備的移(拆)裝費用補助,按有關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或按現(xiàn)行市場價格確定。各項移(拆)裝手續(xù)由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辦理。

(四)簽約獎勵

本項目簽約獎勵期限為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 15日內(含 15 日),第一獎勵期限為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 10日內(含 10日),第二獎勵期限為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 11日至 15日內(含 15 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guī)定的簽約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協(xié)議并完成搬遷的,給予下列獎勵,超出獎勵期限簽約、搬遷的,不予獎勵。

被征收人在第一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協(xié)議,并在協(xié)議約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房屋評估價(不含裝飾裝修、附屬物、違法建筑)的 10%給予獎勵,搬遷獎勵不足 6000 元的,按6000 元獎勵;被征收人在第二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協(xié)議,并在協(xié)議約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房屋評估價(不含裝飾裝修、附屬物、違法建筑)的 8%給予獎勵,搬遷獎勵不足 4000元的,按 4000 元獎勵。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在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搬遷,按照違法建筑結構類型,給予200-800 元/平方米材料補助

十三、其他事項

1.被征收人的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應符合正常合理配置標準和通常情形,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對超過正常合理限度的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按成本價給予補償。

2.被征收房屋騰空交房

《征收補償協(xié)議》簽訂后,被征收人應在協(xié)議約定的被征收房屋騰空交房截止時間內搬家騰空房屋完好交給征收實施單位。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否則征收實施單位有權在補償費用中扣除相應的損失。

3.補償安置款的領取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協(xié)議》簽訂并騰空交房后,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合法授權代理人)持《征收補償協(xié)議》原件、身份證原件(代理人須提供已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并將房屋相關證件和水、電等相關辦結手續(xù)交給征收實施單位后,方可向征收實施單位結算征收補償款。

4.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征收工作人員對其房屋及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進行調查登記,并及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等相關手續(xù)。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導致評估結果有誤,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負責。

5.本次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如發(fā)現(xiàn)征收工作人員在征收工作中有違規(guī)違紀行為,歡迎被征收人和廣大人民群眾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將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對舉報人員給予 500 元獎勵,同一舉報事件以先舉報者為準。

6.在征收期間,對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被征收房屋及土地存在權屬糾紛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簽約及搬家騰房的期限內自行解決,逾期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8.對個別未達成補償協(xié)議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十四、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政策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五、本方案由縣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解釋。對《連宿高速下車段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所涉內容有異議的被征收人及利益相關人,請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向灌云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提出書面意見。

連宿高速下車段房屋征收紅線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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